近期,一则“77岁老太手术切除多器官3个月后离世”的新闻冲上热搜。
据相关媒体报道,77岁的张某因病住院,在未被确认为胰腺癌的情况下,医院采取了癌症切除手术,而且在手术中将老人多器官切除,老人在经历3个月的痛苦之后,不幸离世!根据术后病理显示,部门被切除的器官未见恶性证据,而且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显示,医院的手术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具有主要的因果关系!目前,老人的近亲属已经起诉,案件进入了二审阶段。
庭审时,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答辩称,他们对患者张老太的诊疗过程十分重视,对她的治疗没有违反诊疗常规,已尽到积极的诊疗义务,诊疗行为无过错,张老太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任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。
同时还辩称,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那份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“认定事实不清楚,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,无法作为本案定案依据。”
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医院异议出具复函
针对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异议,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机构复函称,该中心受理法院委托该案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鉴定一案,聘请了肝胆外科及普外科两位相关医学专业的主任医师参与鉴定,在该案医患双方陈述会上询问了相关问题,并现场向医方指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过错。医方术前无足够影像、病理学依据,仅凭外院PET-CT检查报告对张老太作出‘胰腺癌’的诊断,其诊断缺乏依据,从而导致选择手术治疗方案不妥,医方在对她的手术探查中,未见胰腺有明显肿块和病灶时,未对胰腺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探查(如术中超声检查、术中穿刺病检)以明确诊断,在无任何医学证据证明有全胰腺切除手术指征的情况下,又未履行告知义务并终止手术,错误地实施全胰腺切除,最后导致被鉴定人肝功能衰竭死亡,“本中心出具的这些鉴定意见依据充分、准确客观,不存在被告提及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清,依据不足问题。”
针对这样的情况,被告则称,该鉴定中心针对他们质疑出具的复函,没有全面、实质地回应质疑要点,且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复函,该鉴定中心均未写明或罗列任何鉴定依据(医学文献、诊疗规范),“出具鉴定意见完全凭借主观臆断,有失公允,我们对这些鉴定意见以及复函均不予认可。”
被告称,他们不应承担患者张老太损害后果的过错赔偿责任,“医学是自然科学,医疗领域充满着未知与变数,医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,医疗机构只能尽力而为,恳请社会给予理解,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病情,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。”